被处罚人:林** 性别:男 年龄: 65
身份证: 44**************15 邮政编码: 515300 联系电话: 13*******27
家庭住址: 普宁市里湖镇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未经依法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提取的汽油、过磅单、现场查获的现金 346.5 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 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928 元(玖佰贰拾捌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