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普宁市池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自主申报)
邮政编码:51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3*******74
违法事实及证据: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