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 性别:女 年龄:49
身份证:51**************42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3*******18
家庭住址:普宁市池尾街道**村
所在单位: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工程部负责人
单位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原安置楼项目负责人),未对工人进行垃圾清理过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认真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证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宁市广太镇“8·23”一工人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普府函〔2022〕175 号)、《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宁市广太镇“8·23”一工人坠落死亡一般事故结案的通知》(普安委办〔2022〕111 号)、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4000 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