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 性别:男 年龄:62
身份证:44**************10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3*******83
家庭住址:普宁市军埠镇
所在单位:普宁市军埠镇**铝合金加工厂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普宁市军埠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工人装载、运载货物管理存在疏忽,未对不锈钢防盗网装载、运载进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普宁市南径镇“7·02”一般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2038.4 元(贰万贰仟零叁拾捌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