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普宁市梅塘*****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
地址:普宁市梅塘镇**********
邮政编码:51530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周**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见2022 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帐 (计划、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结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 (壹万伍仟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9164700012509039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