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林** 性别:男 年龄:41
身份证:44**************18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3*******44
家庭住址:普宁市池尾街道****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依法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证据: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 (贰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9164700012509039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