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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落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06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建立健全长效稳定的扶贫机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8〕65号),以及《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广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普宁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普市扶〔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省、揭阳市、普宁市和我镇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以帮扶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收益分配合理、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金保值增值,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牢靠的物质基础。

  扶贫资产范围及类型

  (一)扶贫资产范围。纳入本意见管理的扶贫资产是指自2016年以来我镇辖区内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各行业部门、各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2016年以前第一、二轮扶贫“双到”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按其功能性质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三种。

  经营性扶贫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商铺、通用厂房、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以及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等。

  公益性扶贫资产指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捐赠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扶贫资产确权及登记

  (一)产权归属。我镇按照有利于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和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的原则,科学界定扶贫资产所有权,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构成和组织实施层级确定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由市、镇统筹扶贫资金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归属为国有扶贫资产,确权到点;由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可将对应产权量化确权到村集体,也可归属于国有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应确权到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金额小的且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可只登记不确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确权到村集体;对扶贫资产产权不明晰的,由镇上报市扶贫资产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拟定产权归属,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建立台账。全面梳理核查扶贫“双到”和脱贫攻坚以来的扶贫项目实施及扶贫资产形成情况,资产所有者按程序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对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建立扶贫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管理,其他扶贫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同时,扶贫资产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各村扶贫资产登记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

  扶贫资产管理经营

  (一)扶贫资产管理

  1.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资产项目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管理。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细则、风险防控措施等,同时明确经营者对于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产业类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要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吸纳相对贫困户参与,不宜硬性规定资产收益率。权益类、股权类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年收益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

  2.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自主管理,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村集体要制定日常管护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在自然村、村小组实施的,同时要明确自然村、村小组责任人,要求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管理。

  (二)扶贫资产经营

  1.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获取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

  2.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者要立足当地实际,通过改变、改善经营等方式方法,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3.扶贫资产经营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对经营风险较高的重大项目,经营主体应当予以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成立专门国有扶贫资产管理公司在扶贫部门指导下对国有经营性扶贫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村集体可按自愿原则将集体扶贫资产委托该公司代管经营。

  五、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一)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是指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扣除资产运营管理的成本、费用后的收益。脱贫攻坚期内,既有分配方案保持不变。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收益在镇、村二级分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收益分配使用办法,并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原则上,初次分配给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在二次分配时要向相对贫困户、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倾斜,避免平均主义。收益分配对象及资金分配数额每年度评议调整一次,确保收益的精准性。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

  (二)扶贫资产收益使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专门用于减贫带贫。脱贫攻坚期后,着眼于建立健全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扶贫资产收益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及乡村振兴领域,主要包括:

  1.产业扶贫项目。支持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包括支持相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为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场地、设施、原料、服务等支持,帮助相对贫困户自主发展生产,鼓励自主经营、劳动致富。

  2.就业扶贫项目。支持相对贫困户提高就业技能和实现就业,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生产,面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农业技能培训,帮助相对贫困户实现就近就业。

  3.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村集体自主组织修建、完善和维护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

  4.其他与扶贫带贫有关的合理支出。

  扶贫资产收益不得用于:

  1.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弥补企业亏损;

  3.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4.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5.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企业担保金;

  8.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六、扶贫资产处置

  (一)处置内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出现损毁的,镇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对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扶贫资产,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可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程序。扶贫资产的处置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属村集体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由村集体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报镇扶贫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提请镇党委会议审批,在镇、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登记,报镇和市扶贫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属国有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资产净值评估,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报镇扶贫资产管理机构,由镇上报至市扶贫资产管理机构审核,资产原值200万元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审批,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镇和市扶贫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七、扶贫资产监管

  (一)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建立扶贫资产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权属界定、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的处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的使用等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在政府部门相关网站,镇、村级公开栏等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我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扶贫资产的使用监督,镇扶贫部门要统筹负责本辖区扶贫资产监管管理工作,扶贫、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合力。扶贫资产所有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镇、村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于项目资产管理好,收益分配使用好,扶贫效益发挥好的各村,按照市要求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涉农扶贫项目,并在涉农项目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扶贫资产领导小组及管理中心,村级选举产生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在扶贫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对扶贫资产进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确权工作完成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发文确认扶贫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资产损失风险的,及时启动退出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非法处置、侵占、损毁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等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履职不力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村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自查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三)做好总结宣传。扶贫部门每年底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管理经验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突出的问题。大力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各村(社区)、各部门、各帮扶单位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九、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省、市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镇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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