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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普宁警讯 发布时间:2026-02-02 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为切实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规定普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的公告》【普府公[2023]3号】(下称《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一)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详见《公告》附图);

  (二)《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下列场所: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4.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5.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7.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8.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二、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时间;

  (四)每天0时至8时。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关规定,禁止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四、非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普宁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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