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油甘收购、批发、零售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从事油甘收购、批发、零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全面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法定义务,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二、严把进货收购源头关口
收购油甘应当主动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做好凭证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得收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感官性状异常、腐烂变质的油甘鲜果。销售商户采购油甘时,要核对供货主体信息,如实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混装、分装后对外销售的油甘,收购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严禁鲜果环节非法添加
新鲜油甘属于食用农产品,严禁浸泡、喷洒、涂抹甜蜜素、三氯蔗糖、糖精钠等甜味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浸泡保鲜、增甜提质,不得采购、储存、销售经上述违规处理的油甘产品。油甘如需加工制成果脯、蜜饯等食品,应当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资质,严格按照GB2760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鲜果流通环节违规实施加工处理行为。
四、规范贮存销售环境卫生
油甘贮存、堆放、销售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护;定期开展库存检查,及时清理腐烂变质果品,防止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存。网络销售油甘的经营商户,同样应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保证线上线下产品质量一致。
五、强化自查自纠与风险处置
各收购、销售商户要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重点排查果品质量、进货凭证、是否存在非法浸泡添加等风险。发现油甘存在农药残留超标、感官异常、涉嫌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购、销售,及时做好产品管控,主动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核查处置工作。
六、自觉接受监管与社会监督
各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台账、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收购销售环节存在油甘非法浸泡、来源不明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油甘收购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力度,对未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以及销售经非法添加处理油甘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普宁市云落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