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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审计署审社报〔2020〕8号审计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9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规定,我市已完成网签登记的商品住宅应及时缴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审计报〔2020〕8号)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做好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为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预售在售未按规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于2021年12月底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代缴后,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完成住宅维修资金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已网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业主催缴欠交 住宅维修资金,如房屋购买人未按《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擅自交付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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