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14号
普宁市流沙明德纺织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L74634025X
经营者:陈俊霖
地 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雨亭边
2020年3月20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0年第(03)005号﹞;3、询问笔录;4、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0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鉴于你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也未造成环境危害。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第八点: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