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6〕4号
郑海铸: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10******
地址:普宁市梅林镇松阳村
2026年2月7日,我局对你开办的塑料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加工场废水处理设施压滤机产生的废水经地面直接向加工场东南侧外沟渠排放,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2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2026年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普宁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2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6第(02)004号)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