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8号
普宁市宏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UQEFK0T
法定代表人:陈俊安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技科执法人员、揭阳市废物污染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6日、1月26日为2辆机动车(车辆车牌号码为:粤V9817E、粤VHA269)检测排放污染物测试项目过程中明显出现可见烟度,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并且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调取2026年1月16日、1月26日为2辆机动车(车辆车牌号码为:粤V9817E、粤VHA269)检测排放污染物测试项目过程监控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5200012601
161027462975、445200012601261139533579)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