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9号
普宁市源铭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4XJDF7F
法定代表人:倪梅云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擅自在废水沉淀池设置有一PVC管道,该PVC管道排放口(23°21'32"N,116°1'28"E)通往东侧厂外雨水沟,现场没有排放废水,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