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20号
揭阳市万佳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UHRUM96
法定代表人:黄骏鑫
2026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大门外围挡内砂土堆场占地面积约4998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砂土,堆场未密闭,有设置高于砂土的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西南侧砂土堆场占地面积约16578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砂土,堆场未密闭,未设置高于砂土的围挡,小部分砂土使用塑料纱网进行覆盖,但大部分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