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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2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6-12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21号

  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N      

  法定代表人:温敏

  地址:普宁市高埔镇坪上村上锡高坪公路南侧                           

  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农业农村局和高埔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有部分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公司养殖场北侧的排放口(经纬度:23°8’38”N,115°57’20”E)向外环境排放,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6第(06)003号)等。

  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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