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宁市南径炜业塑料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KBHN28T
经营者:罗少升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新兴路1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5月7日开工建设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件。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