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6号
普宁市下架山楚君塑料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4******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08******
地址:普宁市下架山镇汤坑村普宁市源辉化纤有限公司东侧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再生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于2026年3月26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