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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1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5-26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17号

普宁市池尾盛泰包装材料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黄汉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EG******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11******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黄土寨45号首层

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玻璃板材印刷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于2025年4月份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玻璃板材印刷加工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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