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庄世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经营地址:普宁市梅塘镇内联村四方园老寨
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普宁市梅塘镇内联村四方园老寨开办的凉果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房内地面有明显冲洗迹象,地面及雨水沟残留有冲洗废水,凉果腌制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生产废水汇集至腌制车间大门口雨水沟(经纬度:23.369219°N,116.062815°E)后通过一管道(管径为40厘米,长约80米)排入厂外东北侧一沉砂井(经纬度:23.369969°N,116.062820°E)后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