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赖育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
经营地址: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牛卧寨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牛卧寨开办的凉果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蜜饯制作项目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