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赖育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
经营地址: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牛卧寨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牛卧寨开办的凉果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蜜饯制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
于2025年12月23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