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15号
陈立仁: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0******2
地 址:普宁市南溪镇大陇村水库下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生猪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南侧猪舍西侧集污池内设置一潜水泵连接软管,软管口径约75毫米,长度约6米,软管另一侧通往场内雨水管(23.421834°N,116.179193°E),该雨水管直接通往场外南侧雨水口,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4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也未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2.1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无排污,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