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源晟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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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武明
地址:普宁市云落镇洋角村大埔1号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东北侧原料存放区(砂土石块)约4000平方米、东南侧污泥堆放场所外约500平方米和厂区内成品区堆放点约1500平方米3处堆放场所未密闭,部分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