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17号
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N
法定代表人:温敏
地址:普宁市高埔镇坪上村上锡高坪公路南侧
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农业农村局和高埔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有部分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公司养殖场北侧的排放口(经纬度:23°8’38”N,115°57’20”E)向外环境排放,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6第(06)003号)等。
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 其他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三项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8.23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