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12号
普宁市流沙石盛石材厂:
经营者:钟海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C790EW5F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材切割加工项目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第四十三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两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