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的规定和普宁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8个)予以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普府〔2022〕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普宁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