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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2-18 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普宁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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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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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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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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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作原则···································

2

2组织体系········································

2

2.1  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2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7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应急指挥机构··

7

2.4  专家组·····································

7

3 运行机制········································

7

3.1  预防预警···································

7

3.2  应急处置···································

8

3.3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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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外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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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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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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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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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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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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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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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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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治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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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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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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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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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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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责任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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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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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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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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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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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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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市处置铁路行车突发事故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铁路行车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处置铁路行车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普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行车事故。本预案的铁路行车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或者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铁路正常行车达到启动响应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范。

  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采取科学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铁路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积极提升救援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在市人民政府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普宁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铁路部门驻普宁站场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本市范围内铁路行车事故交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铁路行车事故,在国务院和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一般铁路行车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研究解决处置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指挥部成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台港澳办)、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普宁金融监管支局、武警普宁中队、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广东揭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揭惠铁路公司)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立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治安保卫组、应急协调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人武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队伍,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统战部(台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台港澳地区居民、法人在我市遭遇突发列车行车事故的处置工作。

  (4)市委外办:负责协助处理列车行车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按程序报告揭阳市委外办并通过揭阳市委外办向省委外办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有关工业产品、救援装备应急生产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施。

  (7)市公安局: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负责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8)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检查、监督工作经费使用,保证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协调铁路经过城市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协调联系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及铁路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13)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等工作;及时提供事发地附近有关水文情况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

  (1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5)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指导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提供地震相关信息,协助指导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和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业救援队伍,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和防控次生灾害等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

  (19)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防范事故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牵头处置行车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20)普宁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有关保险理赔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21)武警普宁中队:根据市指挥部的商请,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2)省铁投集团:负责参与投资控股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置工作。

  (23)广铁集团:负责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参与善后处置工作的职责。

  (24)揭惠铁路公司:负责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参与善后处置工作的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和续报有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广铁集团等有关单位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铁路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健全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自动收集与集成各类安全监测信息;借助物联网等手段,建立健全铁路行车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铁路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应急联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普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铁路部门要及时通报普宁市人民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揭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行车事故,铁路部门要立即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行车突发事件,铁路部门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

  3.2.2  响应启动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响应,由发生事故的铁路部门、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响应。当国家铁路发生行车事故需要使用地方铁路时,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

  发生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灾害及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重大行车事故,造成疫病疫情、毒、菌种丢失等事故(事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跨部门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在省、揭阳市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与支援。救援过程中要迅速向揭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和续报有关情况。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跨部门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在揭阳市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与支援。救援过程中要迅速向揭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和续报有关情况。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揭阳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跨部门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在揭阳市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救援过程中要迅速向揭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和续报有关情况。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跨部门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揭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揭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请揭阳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要迅速向揭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和续报有关情况。

  3.2.3  现场处置

  铁路行车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副指挥官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总指挥,副指挥官按照分工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立即到达现场指挥部,执行现场指挥官的指挥调度,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加强现场应急管理,维护救援现场安全秩序。

  3.2.4  应急终止

  铁路行车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铁路行车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视情况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3.3.2  征用补偿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受害旅客、货主等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救援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  保险理赔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积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3.4  外事协调

  铁路行车事故涉及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协调解决事故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安抚工作、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3.5  信息发布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铁路行车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广铁集团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资金保障

  广铁集团、省铁投集团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即损失、补偿、赔偿费用,由铁路行车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市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4.3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4  通信保障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广铁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部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各有关部门、铁路部门的通信录,确保应急使用。

  4.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掌握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市指挥部请求协调驻普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持配合。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广铁集团、省铁投集团等有关单位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5.2  培训

  广铁集团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5.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6.3  各地、各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铁路行车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4)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4)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5)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6)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4)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5)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6)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7)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或揭阳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