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普宁市2024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坝镇葫芦地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大坝镇葫芦地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2.2944公顷(34.42亩)。其中,农用地2.2944公顷(34.42亩),含耕地0.0468公顷(0.7亩)、林地1.3191公顷(19.79亩)、园地0.7172公顷(10.76亩)、草地0.1787公顷(2.68亩)、其他农用地0.0326公顷(0.49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3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的规定执行。
1.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2.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30万元/亩,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2.17万元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大坝镇葫芦地经济联合社费用合计74.691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政策规定落实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2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2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大坝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联系人:叶金海;电话:265882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普宁市区河滨北路赵厝寮路段(联系人:方旭钊;电话:2935225;邮编:515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2024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大坝镇葫芦地经济联合社)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