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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30 16:13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规〔2023〕3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促进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十六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普宁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揭阳市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四上”企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本措施的扶持对象为“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

  (二)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普宁市范围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核算资格。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措施不予支持:1.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2.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二、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继续支持“小升规”企业。在省、揭阳市奖励“小升规”企业的基础上,对当年度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的,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奖励;对现状个体户转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同一年度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的,给予每家企业25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落户奖。对新迁入、新入驻普宁市,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且承诺3年内不迁出普宁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产值达标奖。对产值规模和增速达到一定幅度,且产销率(即营业收入与产值比)达到9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含)至2亿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2.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含)至4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奖励;

  3.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4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继续支持“小升限”企业。在省、揭阳市奖励“小升限”企业的基础上,对当年度新增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现状个体户转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同一年度新增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的,给予每家企业4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落户奖。对新迁入、新入驻普宁市,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且承诺3年内不迁出普宁市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特色商业品牌。对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老字号或广东老字号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且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纳统标准(即:批发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达到500万元以上、餐饮业达到200万元以上、住宿业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年对企业按年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实施销售经营奖。在省、揭阳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当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速高于普宁市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增速的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如当年度普宁市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增速为负值,则奖励正增长的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额每户分别给予1万元或2万元奖励〔其中销售(营业)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销售(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

  四、促进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实施落户奖。对市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且具备钢结构生产能力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普宁市的,给予连续奖励三年,当年度销售额(以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在625万元及以上的,除揭阳市奖励外,我市再按销售额的0.3%给予奖励。鼓励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享受本地企业相应待遇。

  (二)实施晋级奖。对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方面,除揭阳市奖励外,我市再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施工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设计行业甲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一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实施创优奖。对在我市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除揭阳市奖励之外,我市再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全国市政金杯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4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10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5万元;获得揭阳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5万元;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的,奖励设计单位2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动。

  (四)实施扶持新注册企业奖。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仅扶持一次);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200万元的,扶持5万元(仅扶持一次)。

  (五)实施产业联动奖。

  1.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优先选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2.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选择我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3.我市辖区内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选择市内独立法人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承包总额(以开具发票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超过625万元(含)的,除揭阳市奖励之外,我市再按其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支持民营投资者用于企业发展。

  4.参与我市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鼓励优先选择辖区内独立法人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承包建设;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承包总额(以开具发票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超过625万元(含)的,除揭阳市奖励之外,我市再按其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五、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入库标准。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标准如下: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奖励措施。对现状个体户转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在当年度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4万元/家的奖励。

  六、给予“四上”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训补贴

  鼓励全市“四上”企业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对“四上”企业定期(每月或每季)进行培训,并给予400元/家的培训经费。

  七、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改。

  (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措施第二、三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实施,第四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实施,第五项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实施,第六项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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