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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相关文件: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草拟了《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0日。广大市民或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苏坚林,电话:0663-2218390,电子邮箱:1014321988@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下称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及《关于印发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分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补贴。

  (二)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征地社保资金应分配到户到人,落实参保补贴。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2021年8月1日前已获批征地项目且尚未分配到个人的留存资金,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分配到位。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即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后(即2021年8月1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各被征地村应按本方案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及时落实分配,不得产生新的遗留问题。

  三、分配办法

  各乡镇场街道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揭阳市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选择合理的分配方式,全面推进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

  (一)村制定方案确定分配方式、保障对象人员、保障金额。

  各乡镇场街道根据市划拨的各个批次征地社保资金,组织被征地村制定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做好每一批次征地社保资金分配。

  1.确定分配方式。通过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初步确定分配方式,分配方式可以多种方式共存,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准,参考他地的做法,常用的分配方式如下:

  (1)按被征地村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成员平均分配;

  (2)按家庭户被征收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

  (3)按家庭户被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比例分配;

  (4)其他结合村实际、行之有效的分配方式。

  2.确定保障对象人员名单、保障金额。根据拟定的分配方式确定应参与分配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并计算出人的分配金额。对按家庭户为单位分配资金的,原则上每户指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拟纳入保障对象来分配资金。

  (1)被征地村对拟纳入保障范围的分配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包括是否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等情况),根据分配方式确定拟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被征地面积、保障金额等,分别填写《  镇  村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名单汇总表》(附件1)、《  镇  村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册表》(附件2)、《  镇  村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名册表》(附件3)。

  (2)被征地村将拟确定的分配方案和拟保障对象名单原件(附件1、附件2、附件3)等资料报送所在乡镇场街道审批,经乡镇场街道审批后,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3)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方式、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被征地面积及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表决通过;若表决出现异常,必须按大多数人意见,重新调整分配方案上报镇级审批后,重新按程序组织实施。

  (4)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被征地村将确定拟保障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5)乡镇场街道应及时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的原件(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附电子文档)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委会盖章)各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

  (二)征地社保留存资金支付。

  1.留存资金的审核及拨付。各乡镇场街道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拨的各批次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及时拨付到被征地村征地补偿专户。征地社保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2.被征地村支付留存资金。纳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由被征地村直接将留存资金(含利息)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户名:普宁市财政局,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普宁市西市支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留存资金分解到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村办理支付业务时,须向所在各乡镇场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提交经各乡镇场街道核准的纳入保障范围人员名单和公示情况(即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及其他业务资料,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在接到被征地村申请支付征地社保资金时,须收齐有关支付审批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把关签名后,报乡镇场街道分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三)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发放。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

  3.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

  4.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落实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指导、推动此项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牵头被征地村落实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纳入保障对象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被征地村要落实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村“两委”要发挥村集体领导核心作用,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落实经办责任,完善征地社保信息经办管理系统,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场街道和被征地村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市财政局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度及时向被征地村拨付征地社保资金,并指导镇、村两级管理、使用好征地社保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征地社保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稳妥推进分配。各乡镇场街道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辖区内的征地社保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核,建立工作台帐,做到项目清、数据明。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村制订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倒排工期,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乡镇场街道将《  乡镇(场、街道)征地社保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名单》(附件6)于12月  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协调机制。相关乡镇场街道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督促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会同相关乡镇场街道,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我市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

  (四)确保工作实效。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检查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情况。市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乡镇场街道于每月1、15日将《  乡镇(场、街道)  年  月  日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进度表》(附件7)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未按期完成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任务,造成我市被上级部门暂停办理新征地项目社保审核手续,导致市用地项目不能报批的乡镇场街道,市政府将对该乡镇场街道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五)做好舆论导向。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要加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各乡镇场街道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准确宣传国家、省、市、市征地社保政策,让广大被征地农民正确理解征地社保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推动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  镇  村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名单汇总表 

  2.  镇  村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册表

  3.  镇  村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名册表

  4.公示

  5.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人员名单公示结果的说明

  6.    乡镇(场、街道)征地社保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名单

  7.    乡镇(场、街道)  年  月  日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进度表  

  8. 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件1-8.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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