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普宁市农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宁市农业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普宁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与农村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农业和植物防疫、检疫、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普宁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6个,包括局本级和下属5个预算单位(普宁市种子站、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普宁市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站、普宁市土壤肥料站、普宁市植保植检管理站)。
第二部分 普宁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27.9万元,比上年增加392.23万元,增长117%,主要原因是对待执行专项和工资福利拨款补助增加;支出预算727.9万元,比上年增加392.23万元,增长117%,主要原因是待执行专项增长258万元。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69.9万元,比上年增加134.23万元,增长40%,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8.95万元,办公费11.88万元,培训费1.45万元,工会经费0.32万元,福利费0.7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72万元,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支出0.79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办公用房共有1706平方米。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2016年,我局绩效目标覆盖率争取49%以上,对比上年度推进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