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揭阳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5.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依法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7.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和服装管理以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8.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普宁市司法局机关内设6个股室,其中加挂法规股、行政审批股2个,属下设普宁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并设市普法办公室,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普宁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4个,包括市司法局本级和下属3个预算单位(普宁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33.76万元,比上年增加70.03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一是根据国家统一调资政策,人员经费提高,二是正常的人员职务晋升等;支出预算433.76万元,比上年增加70.03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是一是根据国家统一调资政策,人员经费提高,二是正常的人员职务晋升等。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万元,比上年减少25.5万元,下降82%,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比上年减少24万元,下降88%,主要原因是2015年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大幅下降;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57.88万元,比上年增加36.42万元,增长29%,其中:办公费8.56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6万元,邮电费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6.66万元,差旅费2万元,日常维修费10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工会经费0.19万元,福利费0.53万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72.76万元,医疗费0.53万元,住房公积金5.6万元,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5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无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辆,其中1辆用于一般公务用车、2辆用于一般执法执勤,其余车辆均已按车改规定封存待处置,单位没有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如下: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100%。对比上年推进专项业务工作经费公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