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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关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10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关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十五届7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普宁市关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0〕35号)、《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等要求,为支持我市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产业园用地保障

  (一)强化土地整备工作,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开展重点管控单元的土地整备,更好谋划储备产业用地。坚持以园区产业规划为指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用地出让、项目落地,实现以土地精准招商、以项目招引产业。

  (二)对入园项目用地,探索实施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已出让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增加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规划条件,不再增收土地款。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一)扶持农业产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生产、加工、物流、配送、销售“一条龙”大农业产业,相关项目优先纳入我市涉农统筹资金项目库,优先扶持建设。对我市新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注册地所在乡镇场街道落实专人按照“一企一策”跟踪服务,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予以扶持。

  (二)对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主板(A股)、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资金扶持办法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普宁市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及管理的意见》(普市发〔2010〕1号)执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及管理办法参照普市发〔2010〕1号文件执行;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对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为支持支农融资业务,充分发挥政府支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率,针对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市政府设立专项支农融资扶持资金500万元,由市财政投入,其中:60万元用于补贴农业保险及担保费用、40万元用于补贴支农融资利息、400万元用于支农融资损失补偿资金。对专项支农融资扶持资金的融资项目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的75%进行补贴,同时对融资项目补贴融资利率为1%。

  三、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产业园内制造业等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产业园内入园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依法依规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用的合法装载的入园企业货运车辆按规定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四、加强品牌建设

  (一)对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实地参加茶博会、农交会、农博会、渔博会、花博会等农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的企业,每个企业每次给予省内补助0.5万元、省外补助1万元。

  (二)鼓励经营主体争创品牌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申报认定“广东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主体,每个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申报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加大科技与人才支持力度

  (一)积极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推动设立普宁市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产业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攻关,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科技后补助和配套奖励,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设先进制造业新高地。

  (三)设立市科技创新券,各级联动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企业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对产业园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驰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扶持资金;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分别给予官方费用资助及每件2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对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支持创新型企业创造高质量专利,择优扶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项目,每项支持20-30万元;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评估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五)坚持人才优先保障,根据《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共普宁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人才平台,从人才举荐、财政奖补、公共服务、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落户、住房、医疗、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奖励。对园区内企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园区内企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高级职业技术职称、中级职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2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重点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我市纳税,按照其个人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人员最高按照个人对我市财政贡献的40%比例给予奖补。

  六、促进产业园产业化发展

  (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成功创建揭阳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揭阳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我市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尽快出台普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意见,对成功创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8万元;成功创建揭阳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揭阳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我市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4万元。

  (二)参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揭府〔2017〕10号)和《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普府〔2017〕18号)精神,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0.3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认定奖励总额最高5万元)。在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立项中,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入库企业。奖励金由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扶持园内示范村镇建设。支持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镇建设,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村建设,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

  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内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促进耕地向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连片规模流转土地五年以上(含五年)种植500亩以上(含500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0亩以上(含200亩)至500亩以下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0亩以上(含100亩)至200亩以下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连片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果树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

  八、政策规定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有效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具体工作第一项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第二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牵头负责,第三项由市税务局牵头负责,第四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牵头负责,第五项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负责,第六项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牵头负责,第七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牵头负责。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适用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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