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普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01 16:0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12.15.png



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54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5〕47号,批准时间:2025年11月14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梅塘镇大宅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499公顷(折14.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梅塘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梅塘镇大宅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梅塘镇大宅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梅塘镇大宅经济联合社0.9499公顷,地类为耕地0.841公顷草地0.108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3.青苗补偿费:每公顷3.75万元。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梅塘镇大宅经济联合社补偿总额为103.3016万元,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梅塘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12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5〕47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5〕47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51128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