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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普宁市重点建设项目“绿卡”服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普宁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13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卡”服务是指对我市产业带动力强、投资规模大、纳税贡献高的重点建设项目发放“普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卡”(以下简称“绿卡”),为持有该证的项目业主单位在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政策优待、资源配套、督导检查等事项上给予优惠待遇,做到多指导少检查、优服务促发展,为项目业主单位松绑解套,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第二条 “绿卡”项目申报范围:1.列入当年度省、揭阳、本级的重点建设项目;2.重大招商引资项目;3.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项目。申报流程如下:由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做好“绿卡”制发等工作。

  第三条“绿卡”项目有效期暂定为2年,对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退出“绿卡”项目库。由市发展改革局注销项目“绿卡”,已享受的规费减免、奖补等政策予以补交或退回,且后续不得再次列为“绿卡”项目。

  (一)业主单位撤走设备、资金或投资不到位;

  (二)因业主单位原因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较大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实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但项目业主单位不履行承诺;

  (四)其他需提前终止的情况或原因。

  第四条 对“绿卡”项目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每个“绿卡”项目确定1名市领导挂钩联系,同时确定1个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有诉求可直接与挂钩市领导反映,对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反映的问题困难,市领导在一定时限内协调解决。

  第五条 对“绿卡”项目实施“闭合式”并联审批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项办理窗口负责统一收件和统一出件。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一站式并联审批,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环节进行整合精简,取消非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优先对“绿卡”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对持卡项目推行“帮跑腿”办证制度。“绿卡”项目责任单位指定一名帮办代办专员,定期深入“绿卡”项目现场,着重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提供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程“一对一”帮办代办服务。帮办代办人员提前介入,围绕“绿卡”项目手续办理、政策扶持等领域加强靠前服务,主动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特事特办等服务,积极为项目审批出主意、想办法,指导项目做好审批手续办理工作,确保“绿卡”项目早开工、早落地。

  第七条实行“绿卡”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法律要求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后,可容缺其他前置条件,直接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统筹一批项目用地指标,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绿卡”项目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

  第九条对“绿卡”项目推进中的土地、规划、产能、能耗、环保等要素制约,以及金融支持、企业诉求等问题,由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职责落实分工,限时解决;对需省、揭阳市主管部门解决的,由我市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加大争取力度,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第十条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持卡项目业主单位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落实无还本续贷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对“绿卡”项目“非必要不检查”。树立“融监管于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理念,对“绿卡”项目做到免打扰、少打扰。全面梳理各项检查督查,严格规范对“绿卡”项目的检查、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行为,强化单位间协调和部门内统筹,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的检查外,非必要不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交叉检查。

  第十二条对“绿卡”项目予以合理容错。对检查发现“绿卡”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非原则性瑕疵、问题,没有造成影响的,按“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实施首次发生不处罚制度;确需整改的实际问题,要遵循“一般不影响进度”原则,做到边整改边建设,减少对项目建设进度的影响;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市纪委监委加强纪律监督,对存在“吃拿卡要”、滥检查、滥收费、滥处罚,干扰项目正常建设、侵害项目业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各地、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委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将“绿卡”项目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强化导向作用,激励引导乡镇(街道、农场、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加大推进力度,更好服务项目开工建设。对于项目问题、企业诉求、市分发任务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等情形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督查,提出问责建议并采取组织、纪律措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政策由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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