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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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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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府【2010】31号
颁发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业经2010年7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2010年8月2日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协副主席,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 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揭阳市驻普各单位。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揭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该项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 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奖项目、等级及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查属实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7日普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暂行办法》(普府[20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