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普宁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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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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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府【2010】22号
颁发《普宁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5月27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公安 烟花爆竹燃放△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协副主席,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 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揭阳市驻普各单位。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1日印发
普宁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监、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普宁市区东至白马河,西至揭普高速公路,南至普宁大道,北至练江(含上述2路1江1河两侧临街临江临河单位、门店、住宅)约70平方公里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和建设实际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四条 除第三条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由市公安机关发布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燃放。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的规范要求,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保证安全燃放。
第七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安全地清除燃放残留物,否则,由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清除。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就本居住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相关居民、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
第十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品种、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2222320)。对劝阻或者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劝阻、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燃放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原颁发的《普宁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普府[1994]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