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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合法性审核稿)》解读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02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这一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政策,这不仅是保护自然生态和公共健康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约束、公众教育和科学管理,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生物资源和健康的生态环境。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禁猎区域: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

  2、明确禁猎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3、特殊情形特许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4、明确禁食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5、多部门协同监管: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6、明确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猎捕、杀害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公民举报义务与权利: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0663—2222148。

  8、通告生效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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