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揭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1号)等规定,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3月24日印发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揭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1号)。
三、主要内容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目的和依据。
第二部分:公告的具体内容。(一)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共28项。(二)公告实施前后的衔接。未列入省批复范围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街道)实施;此前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省批复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乡镇(街道)不再行使,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乡镇(街道)继续办理直至结案。(三)特殊管辖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跨行政区域和普宁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任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街道)与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普宁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五)乡镇(街道)的义务。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第三部分:公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第四部分:附件《普宁市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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