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府规〔2021〕1号和普府规〔2021〕2号文件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揭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1号)等规定,省政府拟废止《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揭阳市政府拟废止《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揭府规〔2020〕8号),普府规〔2021〕1号和普府规〔2021〕2号的依据将失效。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3月24日印发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府规〔2021〕1号和普府规〔2021〕2号文件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揭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1号)。
三、主要内容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现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普府规〔2021〕1号)、《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普府规〔2021〕2号)予以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府规〔2021〕1号和普府规〔2021〕2号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