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普宁市司法局起草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现就《补充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将各农场纳入相关乡镇(街道)的日常行政执法区域,产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相关乡镇(街道)的执法区域,消除社会管理和执法“真空地带”,提升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结合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补充公告》。
二、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限
《补充公告》的适用范围为我市29个乡镇(街道)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普府规〔2026〕4号文件失效之日止。
三、主要内容
《补充公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补充公告的目的意义。为明确普宁市马鞍山农场、大坪农场、大池农场管辖区域内行使普府规〔2026〕4号公告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第二部分:具体内容。高埔镇人民政府执法区域包含马鞍山农场;大坪镇人民政府执法区域包含大坪农场;里湖镇人民政府执法区域包含大池农场。第三部分:公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