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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8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明确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2015年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规定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新建社区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标准、建设要求,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明确我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满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党群活动需要及落实、完善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普宁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要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包含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标准,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

  (三)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

  (四)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予以配建。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用房面积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1000户(套)以上的社区,以600平方米为起点,按规范要求分区间递增,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上限为1300平方米)。

  (五)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验收工作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完成后,应当与新建住宅物业同步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六)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程序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市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签订《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合同》,并约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

  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签订《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接收协议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安排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应当定期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分配使用情况向市民政局备案。

  (七)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办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登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申请依法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名下。

  (八)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建设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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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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