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24日发布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普府规〔2026〕4号)。为明确普宁市马鞍山农场、大坪农场、大池农场管辖区域内行使普府规〔2026〕4号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特补充公告如下:
一、高埔镇人民政府执法区域包含马鞍山农场。
二、大坪镇人民政府执法区域包含大坪农场。
三、里湖镇人民政府执法区域包含大池农场。
四、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普府规〔2026〕4号文件失效之日止。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