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2026〕6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内人士捐资兴办
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关于国内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关于国内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
一、为进一步鼓励各界热心人士关心支持普宁公益事业,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自愿捐资在我市城乡兴办各项公益事业的国内人士(不含港澳台人士),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有直接捐赠项目的,可由受赠方设立该项目芳名亭或芳名榜,镌刻捐赠者芳名,以资纪念。
(二)凡捐赠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含300万元),除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铁山兰花奖”勋章。
三、在本市内多次或多地捐赠的,其捐赠金额可合并计算。已授予“铁山兰花奖”勋章者,以后不再重复计算奖前捐赠金额。
四、对国内人士捐赠给予的奖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每年申报一次,送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本办法授权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