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
来源:普宁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一、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二、立案。对通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应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应全面、科学地收集,调取反映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和取证,查阅或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制作的监测结果报告,应有监测人员的签名和监测单位的印章。

    四、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应提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组织审议小组进行审议。

    五、审查。承办部门应组成3人或3人以上单数的审议小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听证告知。经审查,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可予以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七、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经听证告知但在法定期限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承办部门拟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被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在,可由其合伙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结案归档。案件办理完结后,要写出结案报告,经管线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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