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查(扣)字〔2019〕2号
当事人 | 姓名:钟永泉 身份证号码: 440527197012****** 地址: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 联系电话:1372935****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2019年7月3日至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钟永泉开办的花边水溶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水溶加工场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东北侧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储污池,再利用潜水泵将污水抽取后通过PVC管直接向场外东北侧排水沟排放,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种类:查封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30 日;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水溶槽 | 3 | 钟永泉 | 钟永泉开办的花边水溶加工场内 | ||||
脱水机 | 2 | ||||||
蒸汽锅炉 | 1 | 0.5t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备; 2.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7 月 8 日 |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2255101 ;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2255101 。
其他参加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