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61号
普宁市梅塘张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6CG57XX
经营者:张伟
地 址: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庵场公路南面第一街
2021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梅塘张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