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48号
叶裕毫:
身份证号: 44528119891******7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
2021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废塑料粉碎清洗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粉碎清洗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经二级沉淀池简易沉淀后通过墙下一缺口流向场外西南侧一PVC管道排入东南侧两个土坑,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