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52号
普宁市南径众一塑料厂:
注册号:44528160******4
经营者:叶凯良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下向南
2021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经地面导流沟流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内设置有一潜水泵连接软管抽取调节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往塑料厂北侧墙下一缺口后,通过一PVC管道往北侧村政排污沟直接排放,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2日